虚拟币挖矿暗藏刑事风险,触碰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红线

近年来,虚拟币炒作及挖矿活动一度在国内掀起热潮,但其背后潜藏的金融风险与法律隐患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虚拟币挖矿相关行为不仅面临行政追责,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文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剖析虚拟币挖矿与非法经营罪的关联,警示相关法律风险。

虚拟币挖矿的监管定性

虚拟货币本质上并非由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冲击正常能源消费秩序,且潜藏洗钱、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要求各地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随后全国多地相继关停虚拟币挖矿项目,明确将虚拟币挖矿列为违法违规活动。

虚拟币挖矿为何触碰非法经营罪红线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虚拟币挖矿行为主要通过两种路径触碰非法经营罪: 其一,部分挖矿主体为规避监管,通过搭建境外挖矿平台、租赁算力、提供挖矿服务等方式对外经营,以虚拟币作为结算报酬,本质上属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直接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情形。 其二,虚拟币挖矿脱离正规金融监管框架,往往成为洗钱、跨境转移资产、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通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样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

在多地已公开的刑事判例中,虚拟币挖矿相关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如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搭建虚拟币算力租赁平台,对外宣称可提供比特币挖矿算力服务,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算力后可获取虚拟币收益,张某通过境外服务器运营平台并以虚拟币完成结算,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及虚拟币相关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部分为境外虚拟币挖矿平台提供推广、结算、技术支持的行为人,也因协助他人实施非法经营活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风险警示

虚拟币挖矿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让参与者身陷刑事追责,部分从业者误以为通过“出海”运营就能规避国内监管,但只要其经营活动针对国内用户、依托国内资源开展,仍会被纳入我国司法管辖范围,参与虚拟币挖矿的普通用户也可能因协助转移资金、参与违法结算等行为,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持续保持对虚拟币相关违法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任何试图规避监管、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远离虚拟币挖矿,严守金融监管底线,才是保障自身财产安全与法律权益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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